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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明足与贺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足,贺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张明足,男,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坳坪乡。被告贺松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桂花园乡。原告张明足与被告贺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张明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61元,减半收取4580.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100.5元,由原告张明足承担。审 判 长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