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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诉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柘城县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系马晓贵之妻。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张峰杰,该局局长。被告柘城县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峰杰,该台台长。原告马晓贵诉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马晓贵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于2013年11月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元”为“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许秀敏审判员 陈君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