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谦诉哈尔滨玉龙金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博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哈尔滨玉龙金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博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张谦,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卫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哈尔滨玉龙金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赛丽斯家园商务10号。被告西安博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3号五洲商务中心B座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诉被告哈尔滨玉龙金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博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