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9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选跃与胡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选跃,胡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981-2号原告刘选跃,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娅,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选跃与被告胡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选跃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选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选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选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交纳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刘选跃负担。审判员 陈阳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