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洋、刘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洋,刘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品,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洋因与上诉人刘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32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