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鲁金鑫与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鑫,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09号申请执行人鲁金鑫。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董事长。鲁金鑫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鲁金鑫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