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黄竹青与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周英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竹青,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周英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竹青,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中国台湾新竹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法定代表人:曾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英根,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上诉人黄竹青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周英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竹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