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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伏桂梅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伏桂梅,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甘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桂梅。委托代理人白存文,甘肃同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忠,甘肃同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甘培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文化巷**号。法定代表人贠国强,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世龙,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泓违,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伟。委托代理人赵吉梅。上诉人伏桂梅因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