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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青岛大道辉煌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道辉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候成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青岛大道辉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兴岩,职务:经理。被告: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明。法定代表人:候成武,职务:经理。被告:候成学,男,汉族,现住址不明。原告青岛大道辉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候成学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经营及居住,经询问,原告亦提供不出两被告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未提交被告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候成学的具体地址及相关工商注册、户籍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大道辉煌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鑫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候成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