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晖、冯允平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曹晖,冯允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晖,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一街四巷*号***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允平,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号***房。上诉人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