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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平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平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