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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树勉、时召芳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树勉,时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57-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礼宏,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树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时召芳,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2100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215972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14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朱树勉所有的皖N×××××号夏利牌出租车(发动机号为F9319144,车架号为LFPP1ACA295A34014)的出租车一辆(登记在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更、赠与,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