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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月薇与邹莉、魏学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月薇,邹莉,魏学军,魏读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20-1号申请人钟月薇。被申请人邹莉。被申请人魏学军。被申请人魏读志。担保人陈静,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商业19号10+1商业大道**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58********。申请人钟月薇与被申请人邹莉、魏学军、魏读志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房产及现金25000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学军、邹莉、魏读志共有的位于楼1911号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11月22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陈静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