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高峰、王文奎与王文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峰,王文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22号原告周高峰。被告王文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峰诉被告王文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