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城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贵祥与田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祥,田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黄贵祥,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田文江,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黄贵祥与田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文江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文江享有的住房公积金51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雅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