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振方与陈建芳、高喜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方,陈建芳,高喜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蒋振方,男,1966年9月5日出生。被告陈建芳,曾用名陈秦坤,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被告高喜荣,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朝辉,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振方在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并限其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11015元后,逾期仍未缴纳上述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其本人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鹏审 判 员 岳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