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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明与周勇、姜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周勇,姜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2780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生。被告周勇,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生。被告姜顺丽,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周勇、姜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