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福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桂侠与张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侠,张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福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桂侠被告张永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侠诉被告张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