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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邵某。被告罗某。原告邵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与被告罗某在2006年12月5日结婚,并于2007年11月生下男孩,取名邵文昌。2013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