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聂付良与被告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付良,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聂付良,男,生于1947年3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学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付良诉被告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聂付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付良撤回对被告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肖力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