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魏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魏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肖某,女,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