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窦淑香与李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淑香,李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窦淑香,女,汉族,住龙井市。被申请执行人李云水,男,汉鲜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窦淑香与被申请执行人李云水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3日作出的(2006)龙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窦淑香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云水之妻金春子偿还了3万元执行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06)龙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