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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明生,党秀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明生,党秀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89号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跃进路30号。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波,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明生,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党秀云,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明生、党秀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