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柯长桂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长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7号罪犯柯长桂,1960年9月23日,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柞水县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柞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柯长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长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柯长桂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长桂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