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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争琪与李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琪,李万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张争琪,男,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万存,男,生于1950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琪与被告李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争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争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何 波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