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争琪与李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琪,李万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张争琪,男,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万存,男,生于1950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琪与被告李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争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争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何 波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