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平云、黄九花与安徽汉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云,黄九花,安徽汉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邹平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原告黄九花,女,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汉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天都大道。法定代表人赵水红。被告韩蓉,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云、黄九花诉被告安徽汉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云、黄九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云、黄九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云、黄九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力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