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朱沛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沛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805号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村小组。负责人黄满全。委托代理人陈巨延,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沛祥,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朱沛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与被告朱沛祥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东莞市横沥镇田坑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及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