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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峰与徐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峰,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章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惠,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肥西县包公路存金楼1幢503室过户于章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