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峰与徐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峰,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章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惠,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肥西县包公路存金楼1幢503室过户于章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