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蔡丽娜与车小辉、杨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娜,车小辉,杨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154号原告:蔡丽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小辉,男,汉族。被告:杨文萍,女,汉族。原告蔡丽娜与被告车小辉、杨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车小辉与杨文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六个月内归还。然而,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归还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8000元,合计20.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车小辉、杨文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车小辉与杨文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日,被告车小辉向原告蔡丽娜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蔡丽娜贰拾万元正,归还期为六个月。庭审中,原告提交2012年2月2日的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原告之母武传荣向被告车小辉转款97000元。经询,原告表示在被告车小辉出具借条的当天支付其现金103000元。另询,武传荣认可原告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车小辉借款97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车小辉之间业已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车小辉借款后,应当依约履行偿还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车小辉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车小辉与杨文萍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杨文萍对其与车小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小辉、杨文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丽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