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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冯锦明、李俩等与杨军、赵道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明,李俩,冯**,冯***,杨军,赵道林,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黄建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冯锦明。原告李俩。原告冯**。原告冯***。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硕。被告杨军。被告赵道林。被告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被告黄建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原告冯锦明、李俩、冯**、冯***诉被告杨军、赵道林、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黄建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锦明、李俩、冯**、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