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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马喜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4号罪犯马喜梅,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陕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罪犯马喜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喜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喜梅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