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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白某某,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某、白某某。被执行人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王甲某、王乙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五被执行人停止对申请执行人25.1亩承包地的侵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土地上有附着物,待协商解决,请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