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坤生与徐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生,徐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850号原告:王坤生。被告:徐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生诉被告徐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王坤生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