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金诉被告自贡市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金,自贡市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李明金,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人。委托代理人:胡光宗,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毅,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火车站*栋商住楼*楼***号轴线。企业法定代表人:曾会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张义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德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金诉被告自贡市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金撤回对自贡市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明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