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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刘学玲、刘元杏、刘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学玲,刘元杏,刘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840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玲,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元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玲、刘元杏、刘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