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昌勇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曾昌勇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29号。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昌勇,男,汉族。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曾昌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0)川凉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向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告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2元,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收限期交费通知书。经审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杨林峰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