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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青岛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张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55-1号申请人青岛泰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闯,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义清,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牟岩,山东清华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岛泰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义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364号裁决,因申请人未主动履行,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4日在青岛日报公告,内容为:“青岛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张义清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立案,并定于2012年11月2日上午9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但该案实际开庭时间为2012年11月7日且未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公告送达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日期未达六十日,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364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立亭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