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晏峰与杨杰锋、何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峰,杨杰锋,何小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4号上诉人晏峰。委托代理人姚喜云,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杨杰锋。委托代理人宋华富,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何小明。上诉人晏峰与被上诉人杨杰锋、原审被告何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晏峰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峰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杨杰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晏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晏峰负担。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