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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秋红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秋红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38号罪犯王秋红,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王秋红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王秋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秋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王笑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