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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知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知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叶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倢灵,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负责人金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敏琮,该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委���代理人屠敏琮,该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务。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兴 华代理审判员 万 玉 明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