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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杜前安与李保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前安,李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杜前安,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和,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和在邮储银行定远支行的粮补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