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陈锁银与于勤俭、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锁银,于勤俭,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陈锁银,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韦君,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勤俭,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云,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锁银诉被告于勤俭、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锁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锁银负担。审 判 长 钱 蓉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人民陪审员 程贵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