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61号原告盛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才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