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互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61号原告盛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才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