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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史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