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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爱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华,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国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芬芬。上诉人李爱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廿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爱华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爱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上诉人李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