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于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跃,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和(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张孝春人民陪审员 沈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