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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妹诉被告杨坤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妹,杨坤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杨小妹,女,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南村三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坤胜,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南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妹与被告杨坤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妹因双方和解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妹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