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纳溪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现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衡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四轮农用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招呼站往江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纳溪区河东大道二段江南大厦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马某某、关某某、罗某甲发生碰撞,后又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关某某、罗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巨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关某某系被害人罗某甲之母亲、法定代理人。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被害人关某某在纳溪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7号、(2013)纳溪民初字第1047号、1048号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达成额外支付三万元的赔偿协议,实际支付25000元,对尚未支付的5000元约定在一年内付清。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受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罗某乙、汤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留车辆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川石牌四轮农用普通货车相关安全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7号、(2013)纳溪民初字第1047号、1048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医疗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收条、电子回单、医院结算票据、情况补充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报告公安机关等候处理,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已经获得被害人马某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