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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孟亚林与李俊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亚林,李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孟亚林,又名孟太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俊兰,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孟亚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俊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俊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孟亚林与被执行人李俊兰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李俊兰于2013年11月22日前给付60000元,申请执行人孟亚林自愿放弃剩余的本金及全部利息。申请人孟亚林自愿承担诉讼费1010元,被执行人李俊兰承担执行费13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