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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曹洪昌人民陪审员  熊洪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