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曹洪昌人民陪审员 熊洪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睿 来源: